一.觀點提要
實際施工人具體包括轉包合同的承包人、違法分包情形下的承包人以及借用他人資質的無資質承包人三種情形。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違法轉包、分包以及資質掛靠下的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無效,但實際施工人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發包人要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又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獲得折價補償。
(1)如何證明自己為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一般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下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施工主體,包括自然人個人、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而,當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一般表現為工程款沒有結算支付)并起訴到法院時,則必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以證明自己為實際施工人,除提交施工協議、施工合同等初步材料外,還應提交施工記錄、材料報驗單、工程驗收單、工程預(決)算報告、項目請款單與款項申請單等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書面憑證,以證明自己在施工期間與業主方或發包人、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等進行了項目溝通、工程結算等事實的存在,進而證明自己為實際施工人的事實。
(2)實際施工人權益如何保障?
對于實際施工人來說,主要權利必定是工程價款的請求權。即使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發包人僅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法律責任。此外,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質量是合格的,則工程價款結算應當按合同的約定的計價方法與計價標準進行,實際施工人有獲得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不僅如此,在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項結算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還可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至此,實際施工人最重要的價款請求權便能夠得到保障。另外,由于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除有關解決爭議的約定條款外,該合同的其他條款對雙方都無法律約束力,即表示實際施工人也不需要承擔因工期延誤等而導致的合同違約責任。
二、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11日,被告某盛集團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取得九江市柴桑區某中心小學綜合樓項目總承包權,并于12月1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4月9日,被告某盛集團以內部承包的名義將上述工程轉包給原告何某施工,雙方簽訂了合同總價為305萬元的《工程項目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協議》?!豆こ添椖績炔拷洕熑纬邪鼌f議》簽訂后,原告何某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完成了全部施工工程并經業主驗收合格。之后,業主九江市柴桑區某中心小學將經九江市柴桑區審計局審定的3354706.5元工程款全部支付至被告某盛集團的賬戶,而被告某盛集團卻僅向原告支付了2702042.20元后,便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經原告何某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91038.79元,原告為此多次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被告一直敷衍推諉,嚴重損害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何某委托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汪祥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向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汪祥律師成功為原告何某(實際施工人)追回了69萬余元工程款及其利息。
三、法院觀點
九江市柴桑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何某雖然與被告某盛集團簽訂了《工程項目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協議》,但沒有證據證實原告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內部經營承包不屬實,故該協議名為內部經營承包協議,實質上雙方之間屬于建設工程的轉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原告何某系個人,不具有承建工程項目的資質,被告某盛集團在其承包九江縣某中心小學綜合樓工程后,將案涉工程整體轉包給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原告施工,雙方簽訂的《工程項目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應為無效協議。雖然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但案涉工程經業主九江市柴桑區某中心小學驗收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業主九江市柴桑區某中心小學已將案涉工程款3354706.05元全部給了被告,被告某盛集團應支付原告工程款為:總工程款3354706.05元+預繳稅款3837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2702042.20元=691038.85元,現原告訴請被告應向其支付工程款691038.79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庭審中原告變更按照LPR計算利息。因雙方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約定,被告理應在收到業主支付工程款后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自起訴之日即2021年3月23日起計算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判決結果
被告某盛集團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何某支付工程款691038.79元及利息(利息以691038.79元為本金,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11元,減半收取5355.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0355.5元,由被告某盛集團負擔。
五、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作者:溫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