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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結算依據為突破 惟民律師為客戶挽回七百萬利息

作者:馮瑾怡 發布時間:2022年 05月 05日 來源: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以工程審計結論為突破,惟民律師為客戶挽回七百萬利息

          一、引言

          建設工程的結算到底是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竣工結算單為準,還是以政府部門的審計結論為準?這一問題雖然在業界存在一定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也以答復意見的形式明確了:“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因而大多數情況下結算依據都是以基于意思自治下的雙方約定為準,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將政府部門審計結論作為結算的依據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這一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本金),還關系到工程款未及時支付后的逾期利息計算的基數和起算時間的認定,因為只有確定了本金才能確定計算基數,進而才能準確地計算逾期利息,其中,利息計算起算時間的不同,對于合同標的巨大的施工合同來說,有時也會產生巨大的利益瓜葛。因而,在施工合同雙方產生法律糾紛且工程款本金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情況下,通過對工程結算依據的突破,從逾期利息計算的起算時間點上做文章,往往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案件代理效果。

          二、案例簡介

          2009年3月8日,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與被告九江某醫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承建九江某醫院(南院)Ⅰ期工程—門急診、醫技及住院大樓工程。該合同還約定:“結算價格由合同包干價格、合同約定包干價格可以調整部分的增減價款和總包服務費叁部分組成,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之日起60天內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審核意見,逾期視作承包人的報告已被認可,并作為付款的依據”。涉案工程于2010年8月28日竣工驗收合格,2011年4月25日交付被告九江某醫院使用。九江市審計局、被告九江某醫院委托某咨詢公司進行了結算審核。某咨詢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關于九江某醫院(南院)項目工程結算審核的報告》(某咨詢公司基審字[2015]036號),審定項目總造價為227,399,949.08元。九江市審計局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了對涉案工程的決算審計報告(九審固投一報[2016]1號),審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為227,311,500.00元。被告九江某醫院在工程施工期間共向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4,854,600元;2016年2月5日向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0元;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

           總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如何認定系原、被告之間較大的爭議點之一。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主張應以2015年5月21日某咨詢公司作出的《關于九江某醫院(南院)項目工程結算審核的報告》(某咨詢公司基審字[2015]036號)為準,理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中的“審計部門”并非特指審計局,只要有審計部門作出審計,即可認定工程款。被告九江某醫院則主張應以2016年1月29日九江市審計局對涉案工程的決算審計報告(九審固投一報[2016]1號)為準,理由是: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了付款時間及金額等均系以審計部門審計為準。一審法院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付款時間約定不明,因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涉案工程交付之日即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利息計算也應從交付時間起算。一審宣判后,被告九江某醫院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委托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王輝明、曹占妮作為其二審期間的代理律師代理本案。代理律師以各方認同的工程結算依據為突破,推導出一審法院關于欠款基數、利息計算時間節點認定錯誤。該主張意見中肯有力進而獲得二審法院采納并支持。最終,相較于一審判決結果,二審判決被告九江某醫院應支付的逾期利息減少了700萬元左右。二審終審宣判后,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三、法院觀點

          (1)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按不同欠款基數、不同時間節點分別計算并支付相應利息,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法律適用錯誤。因雙方對剩余工程款約定了支付時間,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付款時間約定不明、從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按涉案工程交付時間計算利息不當,應予糾正。本案建設工程竣工后,江西某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接受九江市審計局、九江某醫院的委托,對該項目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出具了審核報告,九江市審計局對某咨詢公司審核的過程和程序進行監督并出具了審計報告。東陽某建筑公司與九江某醫院簽訂的合同中,涉及工程款結算方面的,既有約定委托中介機構的,亦有約定委托審計部門的,屬于約定不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的規定,對約定不明的,應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工程決算依據及逾期利息問題。首先,關于工程決算依據。東陽某建筑公司主張應當依據九江某醫院委托的某咨詢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做出的《結算審核報告》;而九江某醫院則主張依據九江市審計局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的決算審計報告(九審固投一報[2016]1號)。本院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具體到本案,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經審計部門審計后支付工程款;第33.2條又約定: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審核意見作為付款依據。由此,二審認為雙方對決算依據的約定不明確,應按審計報告確定工程造價,并無不當。其次,關于逾期利息。東陽某建筑公司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認為工程決算依據應為某咨詢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做出的《結算審核報告》,并以此為基數和時間節點計算逾期利息。但如前所述,本案應按九江市審計局于2016年1月29日做出的審計報告決算,二審以此為依據并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分段計付逾期利息,并無不當。

          四、判決結果

          (1)一審判決:1、被告九江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0,956,900元,并以28,4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6年2月5日的利息;以8,4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以13,2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的利息;以11,7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的利息;以18,9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的利息;以30,9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8月3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駁回原告東陽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二審判決:1、撤銷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4民初103號民事判決;2、九江某醫院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東陽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0,856,900元,并以4,728,4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8月29日的利息;以30,856,9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8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駁回東陽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3)再審裁定:駁回東陽某建筑公司的再審申請。

          五、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p>

          六、律師建議

          實踐中建設施工合同的雙方對于造價咨詢單位、審計單位的理解經常存在誤區,有些人會將建設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理解為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而另一些人則往往會將公司或者集團內部的審計、監察機構理解為審計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施工合同中雖然約定“以審計為準確定結算價”,但約定的審計機構沒有明確到底是政府部門的審計機關,是雙方約定的造價咨詢單位,還是公司或者集團內部的審計、監察機構,歧義和結算爭議便由此產生。因此,建議各參建單位在擬制合同條款時,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系以政府部門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還是以雙方均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進而明確總工程款的支付義務和逾期利息的計算起點時間,避免因約定內容含糊不清而導致利益損失和產生不必要的訴訟糾紛。(作者:馮瑾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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