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實踐中借用施工資質或借用有施工資質企業之名承攬工程的案例比較常見。因借用資質施工或借名施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施工合同應被認定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其法律后果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同預期及最終責任承擔,尤其是會在工程造價和工程價款的認定、工期索賠、違約責任承擔等方面造成重大影響。施工合同無效了,工程款還要的回嗎?這是當事人最關心,也是與當事人權利息息相關的重大利益問題。遭遇上述問題困擾的客戶陳先生來到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并委托鄧怡青律師向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鄧怡青律師結合訴中保全措施,從客戶陳先生系實際施工人的事實出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代理意見獲得法院支持,最終幫客戶陳先生要回了500萬元左右的工程款。
二、案例簡介
2017年5月14日,原告陳先生以某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某建筑施工企業承建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位于九江市濂溪區的廠房建設項目,按照固定總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生產等,合同價款為568萬元,竣工日期為2017年8月25日。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在業主方蓋章,某建筑施工企業在承包商蓋章,陳先生在承包商授權代表人處簽名。合同簽訂后,原告陳先生作為案涉項目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于2017年8月底將案涉工程及后期增加工程全部完工。案涉建設工程已竣工驗收,并實際投入使用。
三、法院觀點
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陳先生以中實公司名義與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原告陳先生作為實際施工人,按照約定完成合同工程量及后期增加項目工程,建設工程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原告陳先生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陳先生與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就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及后期增加工程價款本金及利息、工程質量維修費等事實予以確認,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四、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欠原告陳先生工程款(包括后期增項部分以及質保金)共計4,752,899.67元,扣除工程款10萬元作為工程質量維修費,尚應支付工程款本金4,652,899.67元及利息354,234.29元(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計算至2020年9月4日止),共計5,007,133.96元,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已支付原告陳先生10萬元,尚欠余款4,907,133.9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先生2020年9月5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4,652,899.67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自行承擔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維修費用。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六、律師建議
(1)建筑施工企業切勿為了賺取一些管理費而出借施工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否則,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情節輕重可能面臨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以及承擔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2)實踐中掛靠或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掛靠和被掛靠方都存在著巨大的風險。被掛靠企業面臨上述被處罰風險以及承擔連帶責任,而對于掛靠方來說,工程款被拖延的情形時常發生,甚至無法獲得支付。此外,一旦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違約金的數額約定均無效,約定的工程款無法落實,實際施工人只能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請求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的約定重新主張。因而,不管是發包人、承包人還是實際施工人,均需對可能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引起高度重視。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及時且全面地保存與該合同簽訂及履行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不僅可以作為要求對方適格履行合同的依據,也可以在出現合同無效或其他與合同內容有關的糾紛時,作為基礎證據支持己方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