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律師接待詢問有關案情,對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閱,并審查是否屬于律師業務范圍,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步 雙方同意辦理聘請手續的,律師事務所會與委托人簽訂一份委托協議(合同)。該協議(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簽名、蓋章,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辦律師訂入案卷,一份存律師事務所,另一份交當事人。然后,由委托人簽署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書的授權應明確。
第三步 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繳付在上述協議(合同)中約定的聘請律師費用,律師事務所應向當事人出具蓋有當地地方稅務局監制章的正式發票。
聘請律師的手續辦理完畢后,律師代理即告成立,律師便可以根據聘請合同的約定從事該案件的法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