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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風險代理需謹慎

作者:張洪 發布時間:2010年 12月 30日 來源:法制日報

    風險代理,一般來說就是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風險,而將這一風險轉移給代理律師。說得確切一點,就是律師在代理當事人的案件時,不收費或者少收費,等達到預期目標后再收費的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這是我自己對風險代理的理解,與別人理解的恐非一致。

      在實務中,風險代理又分為全風險代理和半(部分)風險代理兩種。全風險代理就是委托人一點也不支付律師服務費,等到案件了結了再根據約定和結果支付;半(部分)風險代理就是委托人向代理律師先支付一定標準的基本費用,其余的爭議的標的額費用等到案件了結后予以結算。

      一些地方的律所把律師代理費分為基本代理費和協議代理費(即標的額提取的費用)兩部分,基本代理費在當事人委托律師后即予交納,協議代理費則一般會約定一些條件,在條件達成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的比例收取,這即半風險代理。也可以是全部協議收費,不收取基本代理費,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風險代理。各地方、各律所、各個實際案例不一樣,收費存在多樣化,完全取決于雙方協商。
    對于風險代理來說,我一直都不感興趣。其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是以前曾經辦過風險代理的案件,案件也十分順利的勝訴了,但最后卻遭遇到了執行難,我應得的代理費泡湯了,白忙活。

      二是,有的當事人因為沒有支付律師費,只是承擔了很少的訴訟費,極不配合律師工作,甚至為了不支付約定的律師費或少支付約定的律師費,直接與對方和解,放棄部分權利,到頭來律師成了竹籃打水一場空。

      三是,一些當事人在律師完成任務后,他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反而認為不是律師的功勞,或認為律師的工作量值不到那么多錢,拒不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所以我基本上是不再受理風險代理的案件,寧愿少收費,收現金。

      風險代理的案件,一般有這幾種情況,那就是案源不多的律師或新出道的律師,反正他們業務量不多,閑著也是閑著,不如接受風險代理試手腳,鍛煉下自己。另一種則是有一定基礎或把握,有本事,有關系吃得住委托人,并確保執行到位的,其余正常情況,風險代理很少。

      受理風險代理案件,最需要擔心的就是要謹防打完委托人的官司,又接著與委托人打官司?,F實中,這樣的例子已經不在少數,且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勝訴或執行到位的不多。

      比如,2010年12月11日《法制文萃報》報道,一位馬律師接受趙女士的委托,代理她的離婚案件,代理為部分風險代理。根據協議約定,除了繳納基本律師代理費外,其余的費用采取先辦案后收費,待案件判決或調解后按法院文書中確定的財產數額的3%支付代理費,如低于200萬元則不收取代理費。
    此后,馬某出庭參加訴訟,經多次開庭和調解,該案最后調解結案。為此,馬某認為通過自己努力,趙女士獲得了360萬元的財產,一共應支付代理費108000元。由于趙女士一直未支付這一筆代理費,馬律師便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將趙女士告到了法院。

      馬律師起訴后,趙女士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2000元的基本律師費,律師的法律服務雖涉及到財產,但這360萬元財產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是前夫基于原夫妻感情和子女關系而提供的經濟幫助,這筆錢是律師在庭審前估計不到的,所以不應支付律師3%的提成費用。同時,趙女士提出自己未曾與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協議,該協議是偽造的。

      庭審中,馬律師出示的風險代理協議沒有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其協議上的趙女士簽名經某著名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不能確認是否出自于趙女士的書寫習慣。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馬律師這一方的訴訟請求。

      從這個案情來看,對于趙女士的簽名,可能是他人簽署,也可能是趙女士故意不按照書寫習慣簽署,這無法確定。但是,馬律師出示的合同即委托協議又無律師事務所的公章,自己又沒有予以說明,當然應自己承擔不利后果了。

      從前述案例,結合本人的經驗,認為律師受理風險代理案件需注意下列事項:

      一,必須與委托人簽訂詳細、具體的委托協議,并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印章,不能用個人名義接受委托。而且,最好是不用律師事務所統一、固定格式的委托協議,要根據與委托人協商的內容單獨簽訂協議。

      二,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時必須提交由本人簽名并按指紋的身份證復印件,在協議上一定要由委托人本人簽名并按指紋。

      三,在接受委托之前,能夠設想到的所有可能盡最大可能的全面完善,要明確結案包括但不限于撤訴、調解、判決。

      四,最后委托人的所得,不論以何種名義、形式、途徑取得,只要是通過該案,律師提供了服務,就應納入計收律師服務費的范疇。

      五,接受委托時,先要對委托人的誠信及為人做適當的考察,并對對方的執行能力,勝訴把握做充分的分析、論證。

      六,有必要對因委托人的原因導致訴訟結果達不到預期目標的處理進行協商,并做出約定。比如無法提供或遺失主要關鍵證據等,這是委托人應該支付一定的律師服務費的。

      七,必須對委托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撤訴等行為進行相關約定,并提出處理方案,防備委托人過河拆橋和損害代理律師的合理利益,使風險代理律師前功盡棄。

      八,為了確保風險代理律師的法律服務不打水漂,不要擔心多此一舉,最好讓委托人在簽訂委托協議的同時再自己書寫一份風險代理的申請或書面承諾,內容且需與風險代理協議相一致。

      九,除上述注意事項外,風險代理律師也需要與委托人就風險代理事項做一份談話筆錄,并將風險代理協議的相關內容在筆錄上反映,由委托人簽名并按指印。

      十,最后,風險代理案件一定要通過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以防委托人失信發生爭議時得到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借組織的力量維權。

      張洪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 資深律師、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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