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所在的公司已經拖欠職工兩個月的工資,在按規定辭職后,李先生就不到公司上班了。近日,聽同事說公司為職工發了一個月的工資,李先生到公司領取工資時發現工資支付表上連自己的名字都沒有了,公司領導說,因他辭職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按規定要扣除辭職前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對此,李先生感到不解,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投訴。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隨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調查發現,李先生在職時,該公司已經拖欠了他兩個月的工資,屬違法在先,按規定李先生隨時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扣工資作為經濟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于是,勞動保障部門當場向該公司下達改正指令書,限期補發李先生的工資1000余元。(薛守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