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職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職工要主張權利該起訴誰呢?
毛某系山東省某裝飾公司職工,自1992年1月到該公司工作。自2000年1月起,裝飾公司欠發毛某的工資。自2001年3月起,毛某再未到裝飾公司上班。2004年11月1日,裝飾公司因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被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吊銷營業執照。2008年9月24日,毛某申訴至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裝飾公司及其主管部門支付2000年1月至裁決生效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并為其安排工作。仲裁委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決定。毛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濟南市市中區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雖然裝飾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吊銷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由于裝飾公司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所以,裝飾公司仍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毛某系裝飾公司的職工,裝飾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沒有安排毛某工作期間,應當為毛某發放生活費。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因此,裝飾公司應當支付毛某1年的生活費(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因毛某與裝飾公司的主管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對毛某不負有義務,對于毛某的各項訴訟主張不承擔責任。
依照《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法院于近日判決:裝飾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毛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間的生活費6609元,駁回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 高原 通訊員 劉剛
來源:山東工人報